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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魏酒业公司资产监控与稽核管理条例


为加强本公司资产监控管理和稽核管理,特制订本管理规则,本公司各部门须认真执行。

第一条  资产的保管与账簿的记载,应由不同人员分别负责。

第二条  资产的保管,应明确指派人员负责,以免责任混淆。

第三条  有形资产应加防护,以免私自或不当使用。

第四条  应随时核对零用金与库存现金,并维持最少额度。

第五条  各项支出的核对与支付,应分别办理。

第六条  应尽可能以支票支付,支票的签发与保管,皆应有严密的控制。

第七条  己签发的付款支票,不得由该支票签章人,或核对人领取或寄交。

第八条  有关现金存货或其他流动资产收发的单据,应事先印妥连续编号。

第九条  负责现金、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资产处理责任的人员,需要有充分保证。

第十条  上项人员应实行轮调、轮休,并指派他人暂代其职务。

第十一条  各项付款凭据一经支付,应即加盖支付印戳销案,防止重复请款。

第十二条  存于内部保险箱或银行保管箱的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,应由2人以上共同保管。

第十三条  若人员编制许可,下列职责应予分立,避免集中于1人。出纳与账务员,财务主管与会计主管,采购与验收,销售与仓储,薪金计算与支付,收款与账务,装运与仓储,订货与仓储等等,都应该如此分权。

第十四条  信用授权与、折让折扣、客户赠品、招待等,皆应严格管理。

第十五条  定期举行资产的全面盘点,包括原物料、在制品、成品、用品、固定资产等(每年一次为宜)。

第十六条  单据开具尽可能一次复写,并避免涂改。

第十七条  尽可能定立各项工作的书面手册,以避免误会,促进效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