葫芦岛市大魏酒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
发布时间:
2017-03-06 00:00
前 言
本标准按照GB/T1.1-2009《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: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》给出的规则编写。
本标准食品安全性指标依据GB 2757-2012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》制定,其中氰化物指标严于GB 2757-2012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》。其余指标参照27588-2011《露酒》制定。
本标准由葫芦岛市大魏酒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程晓志。
本标准属首次发布。
配制酒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配制酒的术语和定义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以及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蒸馏酒为酒基,加入水、元鱼、黄牛鞭、黄狗肾、枸杞、肉桂,经浸泡,分离、调配、澄清、过滤、灌装等生产工艺制成的配制酒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
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
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
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
GB 5009.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
GB/T 5009.48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
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
GB/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
GB/T 15038 葡萄酒、果酒通用分析方法
GB/T 27588 露酒
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
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(2005)第75号 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
3 要求
3.1 原辅料要求
3.1.1 生产用水: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。
3.1.2 蒸馏酒: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。
3.1.3 元鱼:应新鲜,无腐败变质,并符合GB 2762及国家渔药残留相关规定。
3.1.4 黄牛鞭、黄狗肾:无腐败变质,并应符合GB 2762、GB 2763的规定。
3.1.5 枸杞、肉桂:无霉变,并应符合GB 2762、GB 2763的规定。
3.2 感官要求
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表 1 感官要求

3.3 理化要求
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表2 理化指标

3.4 其它污染物限量
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。
3.5 真菌毒素限量
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。
3.6 净含量偏差
应符合国家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的规定。
3.7 生产加工过程
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。
000014 试验方法
4.1 感官要求
4.1.1 外观、色泽、香气、滋味、风格
按GB/T 15038规定的方法检验。
4.1.2 杂质
用目测法检验。
4.2 理化指标
4.2.1 酒精度、总酸、总糖 、干浸出物
按GB/T 1503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4.2.2 总酯
按GB/T 2758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4.2.3 铅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4.2.4 甲醇、氰化物
按GB/T 5009.4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4.3 净含量偏差
按JJF 1070规定检验。
000015 检验规则
5.1 入库检验
原辅料、包装材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标准要求检验,合格后方可入库。
5.2 组批 与抽样
按GB/T 10346规定执行。
5.3 出厂检验
每批产品应经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,方可出厂。出厂检验项目为:感官要求、酒精度、甲醇、总酸、总糖、总酯、干浸出物、净含量。
5.4 型式检验和判定规则
按GB/T 10346规定执行。
6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按GB 2757和GB/T 10346规定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