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葫芦岛市大魏酒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


 前  言

 

本标准按照GB/T1.1-2009《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: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》给出的规则编写。

本标准食品安全性指标依据GB 2757-2012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 蒸馏酒及其配制酒》制定,其中氰化物指标严于GB 2757-2012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 蒸馏酒及其配制酒》。其余指标参照27588-2011《露酒》制定。

本标准由葫芦岛市大魏酒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。
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程晓志。

本标准属首次发布。

 

配制酒

1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配制酒的术语和定义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以及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。

本标准适用于蒸馏酒为酒基,加入水、元鱼、黄牛鞭、黄狗肾、枸杞、肉桂,经浸泡,分离、调配、澄清、过滤、灌装等生产工艺制成的配制酒。
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
GB 2757 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 蒸馏酒及其配制酒

GB 2761 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

GB 2762 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

GB 2763 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

GB 5009.12 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

GB/T 5009.48  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

GB 5749  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

GB/T 10346  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
GB 14881 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

GB/T 15038  葡萄酒、果酒通用分析方法

GB/T  27588  露酒

JJF 1070  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

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(2005)第75号  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

3 要求

3.1  原辅料要求

3.1.1  生产用水: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。

3.1.2  蒸馏酒: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。

3.1.3  元鱼:应新鲜,无腐败变质,并符合GB 2762及国家渔药残留相关规定。

3.1.4  黄牛鞭、黄狗肾:无腐败变质,并应符合GB 2762、GB 2763的规定。

3.1.5  枸杞、肉桂:无霉变,并应符合GB 2762、GB 2763的规定。

3.2  感官要求

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表 1 感官要求

酒

3.3  理化要求

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
   表2  理化指标

酒

3.4  其它污染物限量

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。

3.5  真菌毒素限量

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。

3.6  净含量偏差

应符合国家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的规定。

3.7  生产加工过程

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。

000014 试验方法

4.1  感官要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4.1.1  外观、色泽、香气、滋味、风格

按GB/T 15038规定的方法检验。

4.1.2  杂质

用目测法检验。

4.2  理化指标

4.2.1  酒精度、总酸、总糖 、干浸出物

按GB/T 1503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
4.2.2  总酯

按GB/T 2758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
4.2.3  铅
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
4.2.4  甲醇、氰化物

按GB/T 5009.4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
4.3  净含量偏差

按JJF 1070规定检验。

000015 检验规则

5.1  入库检验

原辅料、包装材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标准要求检验,合格后方可入库。

5.2  组批 与抽样

按GB/T 10346规定执行。

5.3  出厂检验

每批产品应经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,方可出厂。出厂检验项目为:感官要求、酒精度、甲醇、总酸、总糖、总酯、干浸出物、净含量。

5.4  型式检验和判定规则

    按GB/T 10346规定执行。

6  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
按GB 2757和GB/T 10346规定执行。